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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通则  
北京市青年联合会组织通则
(2005年9月29日北京市青年联合会第九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市青年联合会根据《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组织通则。
    第二条 北京市青年联合会(BEIJING YOUTH FEDERATION)简称为北京市青联或北京青联(BYF), 为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团体会员,承认并遵守《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章程》。
    第三条 北京市青年联合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北京市基本人民团体,是以北京共青团为核心力量的北京市各青年团体的联合组织,是各族各界青年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团结和凝聚各行各业杰出青年人才的组织,是代表北京青年对外交往的主要团体。
    第四条 北京市青年联合会的基本任务:
    (一)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旗帜,最广泛地团结联络各族各界青年,巩固和发展青年爱国统一战线;
    (二)凝聚青年力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三)服务青年,促进青年成长成才;
    (四)代表青年利益,反映青年意见和要求,维护青年合法权益;
    (五)联系、团结港澳青年、台湾青年、海外青年侨胞;
    (六)发展与各国青年的交往与合作。
    第五条 北京市青年联合会由团体会员、个人委员和荣誉委员组成。
    第六条 北京市青年联合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团体会员

    第七条 北京市青年联合会团体会员是指全市性的青年组织、青年社团、区(县)青年联合会、系统(行业)青年联合会等青年团体。凡依法成立、承认《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章程》及本会组织通则并自愿申请加入北京市青年联合会的青年团体,经本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八条 团体会员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经本会确认后为北京市青年联合会指定席位委员。
     团体会员通过指定席位委员行使在本会享有的各项权利。团体会员的指定席位委员因特殊情况无法行使权利时,经其所在团体同意,可授权或委托他人代为行使其权利。
    第九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在本会内部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要求本会提供正当权益保障和服务;
    (五)向本会推荐个人委员;
    (六)自主开展本团体工作。
    第十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组织通则;
    (二)遵守本会规章制度;
    (三)执行本会决议;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六)反映其所代表青年群体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团体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有团体会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并经常务委员会决定可取消其团体会员资格。
    (一)不缴纳会费;
    (二)不履行本会规定义务。
    (三)其他应当取消团体会员资格的情形。
    第十二条 北京市青年联合会对团体会员作出取消其团体会员资格决定前,应向该团体会员说明理由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有退出本会的自由,退会前应提出书面申请。

     第三章 个人委员

    第十四条 北京市青年联合会个人委员,由各团体会员推荐的代表、与各有关单位协商产生的代表和特别邀请的青年代表出任。
    第十五条 个人委员的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承认《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章程》,承认本会组织通则;
     (二)具有一定影响的青年代表人士或杰出青年人才;
     (三)具有一定的议事能力,能够代表青年在本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四)本会每届个人委员出任时,年龄一般不超过四十周岁;常务委员当选时,年龄一般不超过四十五周岁。
     第十六条 个人委员的权利:
     (一)在本会内部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通过本会反映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个人委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组织通则;
    (二)遵守本会规章制度;
    (三)执行本会决议;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了解和反映青年意见和要求,维护青年合法权益;
    (六)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担任代表和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中担任委员的本会委员,受本会委托,反映本会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八条 个人委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经常务委员会决定可取消其委员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
    (二)不履行本会规定义务;
    (三)其他应当取消个人委员资格的情形。
    第十九条 北京市青年联合会对个人委员作出取消其个人委员资格决定前,应向该个人委员说明理由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条 个人委员有退出本会的自由,退会前应提出书面申请。

     第四章 荣誉委员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青年联合会设荣誉委员。卸任委员及有关方面代表人士可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后确认为北京市青年联合会荣誉委员。
    第二十二条 荣誉委员的权利:
     (一)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三)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通过本会反映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荣誉委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组织通则;
    (二)遵守本会规章制度;
    (二)执行本会相关决议;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四)支持本会工作,关心青年发展。
    第二十四条 荣誉委员组成北京市青年联合会荣誉委员联谊会。荣誉委员联谊会是在北京市青年联合会领导下的联谊性组织。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青年联合会主席、秘书长担任荣誉委员联谊会主席、秘书长。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青年联合会秘书处负责荣誉委员联谊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 全体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青年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北京市青年联合会全体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全体委员会的职权:
    (一) 制定、修改本会组织通则;
    (二) 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审议本会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审议本会年度经费使用报告;
    (五)选举、罢免本会常务委员、副主席、主席;
    (六)有必要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全体委员会由团体会员指定席位委员和个人委员组成。每届委员会组成方案及推荐办法由上届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决定。每届任期内有必要变更委员名额及相关事宜,由本届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条 北京市青年联合会每届委员会任期五年,特殊情况下,经常务委员会决定,可提前终止或延长任期。
    每届委员会任期内,团体会员在本会指定席位的人选工作变更后,由接任人选替补并经常务委员会确认;
    团体会员认为有必要变更本团体指定席位委员时,可提出申请并经常务委员会确认;
    第三十一条 全体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二次,会期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二条 全体委员会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一)全体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二)全体委员会会议作出制定或修改组织通则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章 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青年联合会常务委员会是全体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对全体委员会负责。在全体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全体委员会的职权。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三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解释本会组织通则,监督本会组织通则的执行;
    (二)召集并主持全体委员会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委员会会议由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
    (三)提出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和提交本会年度经费使用报告;
    (四)审议常务委员、副主席和主席提出的辞呈,决定常务委员、副主席、主席的增补和罢免;
    (五)根据主席提名,决定本会监事会监事、监事长;
    (六)根据主席提名,决定本会秘书长;
     (七)执行全体委员会决议;
    (八)决定本会工作机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负责人;
     (九)行使全体委员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三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二次,会期由主席会议决定。
    第三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决议须经二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三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召集和主持,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主席指定的副主席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青年联合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由全体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
    第三十九条 北京市青年联合会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会议。
    第四十条 主席会议的职权:
    (一)执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处理常务委员会重要日常工作;
     (三)决定主席、副主席分工;
    (四)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本会副秘书长;
     (五)研究决定提交常务委员会讨论的重大事项;
     (六)听取秘书处工作汇报;
     (七)研究决定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四十一条 主席因故暂时无法履行职责时,应由主席指定一位副主席代行主席职责。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因故长期无法履行职责时,应自动辞职或由常务委员会建议罢免。

     第七章 监事会

     第四十二条 北京市青年联合会设监事会。监事会负责对本会日常工作实施监督,对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的职权:
    (一)监督本会日常会务工作;
    (二)监督本会年度经费使用情况;
    (三)向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行使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设监事若干人,监事长一人。监事长、监事由主席提名,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六条 监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列席主席会议;
    (三)委派监事列席各界别工作委员会会议;
    (四)执行监事会决议。

     第八章 秘书处

    第四十七条 北京市青年联合会设秘书处。秘书处是本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下设若干部门,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
    第四十八条 秘书处的职权:
    (一)执行全体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的决议、决定;
    (二)负责协调各界别工作委员会和其他工作机构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协调委员相关事务;
    (四)负责联络监事会;
    (五)负责对外联络协调工作;
    (六)完成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主席交办的工作;
    (七)负责协调其他有关事务。
    第四十九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主席提名,常务委员会决定。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主席会议决定。
    第五十条 秘书长的职权:
    (一)执行全体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的决议、决定;
    (二)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
    (三)制定、实施秘书处各项规章制度;
    (四)列席主席会议;
    (五)完成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主席交办的工作;
    (六)负责协调其他相关事务。

     第九章 界别工作委员会

    第五十一条 北京市青年联合会设立若干界别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也可设立其他工作机构。界别工作委员会和其他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五十二条 界别工作委员会是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的工作机构,日常工作由主任主持。
    第五十三条 界别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主任和副主任人选由主席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五十四条 界别工作委员会承担下列工作:
    (一)执行全体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团结、联系、服务委员及各族各界青年,积极反映委员和青年的意见和要求;
    (三)就本界别相关领域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四)负责与本界别相关议案、提案的研究、征集工作;
    (五)组织本界别委员各项活动;
    (六)完成常务委员会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十章 区(县)、系统(行业)青年联合会

    第五十五条 各区(县)、系统(行业)均可依据《中华青年联合会章程》和本会组织通则,按照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参照北京市青年联合会的组成办法,建立区(县)、系统(行业)青年联合会。
     第五十六条 各区(县)、系统(行业)青年联合会可依据本会组织通则制定区(县)、系统(行业)青年联合会的组织和工作细则,并报本会备案。
     第五十七条 本会与各区(县)、系统(行业)青年联合会的关系为指导关系。

     第十一章 经费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
    (一)财政经费和专项拨款;
    (二)会费;
    (三)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北京市青年联合会组织通则经本会全体委员会会议通过后生效。
    第六十条 本会组织通则由本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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